工地勞務起紛爭,先行調(diào)解暖人心
2024-03-11 16:54:24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馬志軍 | 作者:姜博文 | 點擊量:9480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姜博文)近日,平江縣人民法院成功調(diào)解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,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。
朱某、李某兩人承包了某發(fā)電廠的邊坡支護工作,隨后其將勞務分包給了魏某。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,工程完工后,尚欠27000元未支付。魏某便來到平江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朱某、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資。
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,認為該案爭議不大,且符合民訴法先行調(diào)解的情形,遂在開庭前將雙方拉攏至一塊,面對面釋法,背對背說理。經(jīng)過不斷的耐心調(diào)解,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:朱某、李某向魏某支付勞務費,如未按約定支付的期限足額支付,則朱某、李某自愿支付違約金,且可自違約之日起向平江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(zhí)行所有未付款項,雙方對本案再無其他爭議,最終鄰里握手言和。
法律小課堂:哪些案件可以先行調(diào)解呢?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?qū)徖砻袷掳讣娜舾梢?guī)定(2020年修正)》第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下列民事案件,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(diào)解:(一)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;(二)勞務合同糾紛;?。ㄈ┙煌ㄊ鹿屎凸鹿室鸬臋嗬x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;(四)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;(五)合伙合同糾紛;(六)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。但是根據(jù)案件的性質(zhì)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(diào)解或者顯然沒有調(diào)解必要的除外。
責編:馬志軍
一審:許新文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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